发布时间:2010-06-29 10:01:0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1)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祝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2)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应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目前有些农村正在实行的党员民主议事制度,使党员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做法和经验,要给予重视,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使普通党员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3)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对通过任命方式增补的领导成员,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在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中,应该完善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使选举人更充分、全面地了解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5)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