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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规程

差额选举及选举权、被选举权

发布时间:2010-06-29 2:28:29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